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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