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間: 緩召第4、5款:114年4月1日-4月30日 儘後召集第4款:114年4月1日-5月31日
符合條件的後備軍人可於公告期間檢具應備文件至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應具備條件請參考公告 👉更多詳情請參考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 http://afrc.m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