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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4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29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27 09:57 聯絡人:郭佳亭 分機:y106ting@kcg.gov.tw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救護車。

    發布日期: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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