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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政訊息

    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11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1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13 09:02 聯絡人:農業課-顏小姐 聯絡分機:07-6161411*261

    一、 辦理期間:

    (一) 受理時間

    1.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112年10-12月、113年10-12月及114年10-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勘查、審查及撥付經費。

    (二) 執行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但114年申請者須於115年9月30日前完成廢園及轉作。

    二、 受理對象: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且園區檳榔生育正常者。

    三、 申請條件

    (一) 申請廢園面積同筆土地或毗連(倘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多筆土地合計最小面積需為0.1公頃(以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為準),持分共有者得合併計算,間作者依間作株數比例計算,仍需達0.1公頃以上。

    (二) 曾辦理檳榔廢園轉作之園區、荒廢、零星栽培者(如以檳榔作為界址等)不列入輔導。

    四、 受理單位及檢附文件

    (一) 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 檢附文件:

    1.檳榔廢園

    (1) 檳榔廢園及轉作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帳戶影本

    (4) 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為下列土地者,須提供相關文件如下:

    A.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B.自有土地者檢附「廢園後土地不得復種檳榔切結書」

    C.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

    D.承租國有土地者及台糖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契約書

    E.申請者自願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及台糖土地租約加註不復(新)種檳榔之同意書

    2. 檳榔轉作

    契作者需填寫「契作生產收購契約書」抑或「自行委託加工或自行銷售切結書」,以確保銷售通路無虞。

     

    其他資訊詳如本案作業規範

    上版日期: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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