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期間:
(一) 受理時間
1.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112年10-12月、113年10-12月及114年10-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勘查、審查及撥付經費。
(二) 執行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但114年申請者須於115年9月30日前完成廢園及轉作。
二、 受理對象: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且園區檳榔生育正常者。
三、 申請條件
(一) 申請廢園面積同筆土地或毗連(倘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多筆土地合計最小面積需為0.1公頃(以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為準),持分共有者得合併計算,間作者依間作株數比例計算,仍需達0.1公頃以上。
(二) 曾辦理檳榔廢園轉作之園區、荒廢、零星栽培者(如以檳榔作為界址等)不列入輔導。
四、 受理單位及檢附文件
(一) 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 檢附文件:
1.檳榔廢園
(1) 檳榔廢園及轉作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帳戶影本
(4) 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為下列土地者,須提供相關文件如下:
A.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B.自有土地者檢附「廢園後土地不得復種檳榔切結書」
C.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
D.承租國有土地者及台糖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契約書
E.申請者自願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及台糖土地租約加註不復(新)種檳榔之同意書
2. 檳榔轉作
契作者需填寫「契作生產收購契約書」抑或「自行委託加工或自行銷售切結書」,以確保銷售通路無虞。
其他資訊詳如本案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