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產銷履歷集團驗證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農產品經營者應設有總部負責業務規劃、執行及管理,
所有成員與總部均應有契約或隸屬之關係,並採行由總
部所訂定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蹤查驗及
矯正之要求。
(二)總部應自訂總部作業規範、品質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業程
序書,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總部自我查核及內部稽核。
並設有至少一名內部稽核員,對所有成員辦理每年至少
一次之內部稽核。
(三)依第一目負責總部業務規劃、執行或管理之人員,或依
前目設置之內部稽核員,應每三年接受至少十二小時集
團管理訓練,且驗證機構查驗時,該等人員應全程參
與。
為協助農產品經營者建立產銷履歷集團驗證品質管理之相
關文件,農業部農糧署依據前述規定修訂旨揭參考手冊,
請貴機關(單位)協助轉知轄下農產品經營者,相關內容
得依集團運作模式,由集團進行內容之修訂並據以施行。
旨揭參考手冊置放於本市農產品產銷履歷資訊服務網
(https://agri.kcg.gov.tw/ktaf/)最新消息項下,請逕
自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