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農務字第11230164401號
主旨:112年高雄市番石榴外銷契作獎勵計畫
公告事項:
一、目標市場:國外市場。
二、外銷目標量:500公噸。
三、受理申辦時間: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惟本計畫整體受理契作獎勵申請達500公噸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契作獎勵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五、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六、執行單位:本市具水果集團產區資格之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
七、獎勵對象:貿易商、果園座落於本轄生產農民、本市具水果集團產區資格之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等)。
八、獎勵標準:契作番石榴價格達每公斤25元以上者,獎勵金標 準如次:農民團體行政勞務費1元/公斤、農民集運費1元/公 斤,貿易商國外促銷費用1元/公斤。
九、作業方式:
(一)由具水果集團產區資格之農民團體與貿易商簽訂合作意願 書及與農民完成簽訂契作合約書(附件2),並填具「番石榴外銷契作獎勵申請表」(附件1)於112年6月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契作獎勵期間本局得請執行單位陪同至集貨場抽查,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三)貿易商出口後需將出口報單每季一次送執行單位控管契作數量並知會本局。
(四)申請核撥獎勵費用所需憑證(貿易商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以資證明)包括:
1、供貨名冊及農民供貨交易憑單。
2、執行單位與契作農戶簽訂契作合約書及與外銷業者簽訂之合作意願書影本(含契作果園土地資料及謄本)。
3、水果集團產區班員相關資料及水果集團產區核定文。
4、出口報單影本。
5、船公司(或航空公司)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6、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影本。
7、印領清冊(附件4)。
8、「高雄市番石榴外銷獎勵」彙整表(附件5)。
9、外銷業者領據及農民授權執行單位代領之同意書(附件3)。
(五)相關原始憑證或資料於112年9月3日前及112年12月3日前分批送本局審核,核定完成後獎勵金核實撥付執行單位, 後由執行單位轉撥各相關對象。
(六)申請人如繳交之申請資料不齊,經本局催繳未能於本計畫截止日前補件者,即視同資格不符。
十、注意事項:契作獎勵數量達500公噸後或112年6月30日即停止受理,核准之執行單位每季一次向本局申報,逾期未出口之數量,本局將額度釋放給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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