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農事服務機械、省工農業機械、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新研發農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電動)農機等6項。
二、補助對象:省工農業機械、新研發農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電動)農機補助對象為通過有機或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具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 Code)、經友善環境耕作登錄之農民、農委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青年農民、花卉產銷班班員等,符合其中一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三、申請期間(截止日為休息日者,以休息日之次日為截止日):
第一階段:2月20日至4月10日止。
第二階段:5月20日至7月10日止。
第三階段:8月20日至10月10日止。
四、本案以補助個別農民1/3為原則,電動農機提高補助比例為1/2,農民應於1個月內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2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
五、受補助農機核銷時須檢附農業機械使用證,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個別農民應檢具下列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購置農機之統一發票或農機出廠證明。
農民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公文、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立案證書影印本、購置農機之統一發票或農機出廠證明、固定資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