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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2-21 08:53

    為使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透明,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二、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三、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本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本署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以上資訊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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