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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健保已給付剖腹產,院所不得重複向民眾收費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6 17:41

    有關民眾反映部分婦產科院所執行「腹膜外剖腹產」收取自費數萬元,健保署澄清說明如下:

    健保署表示,健保自84年開辦即將剖腹產納入健保給付並訂有支付規範,目前剖腹產訂有22項適應症,並採包裹支付。臨床醫師依專業判斷產婦孕況及胎兒情形,若符合剖腹產適應症,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程序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約3萬至5萬點(依有無妊娠併發症而有不同支付點數);若不符醫學上適應症而自行要求剖腹產者,健保亦支付部分剖腹產費用約1.5萬點。

    健保署為了解臨床實務執行情形,經徵詢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台灣周產期醫學會,均表示「腹膜外剖腹產」適應症及支付點數與腹膜內剖腹產相同,並於112年10月4日醫療服務專家諮詢會議討論,與會者一致認同現行健保給付之剖腹產已包含各種術式。

    健保署表示,醫師法第12條之1訂有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及其家屬詳予解釋病情、處置及預後,另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爰請醫師在治療前應向其產婦詳細說明,並經其同意,民眾如遇院所就健保給付項目有不當收費情形,可檢具自費收據向該院所所在地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反映。另請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向會員宣達,以確保民眾就醫權益。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1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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