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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調解應檢附之相關證件暨須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1-21 09:41

    調解應檢附之相關證件暨須知 調解應攜帶(檢附)之相關證件暨須知:

    一、 基本資料: 1、自然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受任人)請攜帶身分證暨印章。 2、公司、行號、法人(人民團體)等請攜帶印章(公司、行號─大、小章。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章)暨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書。 3、為便於履行清償之和解條件,請攜帶受償當事人之存摺影本。

    二、 本人無法到場調解: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攜帶委任人及受任人印章、身分證可現場填寫委任書)。

    三、 未成年人為當事人:須所有法定代理人(含父、母)皆親自到場,並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法定代理人印章。

    四、 物權事件: 涉建築越界、拆屋還地等案件,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複丈成果圖。 涉抵押權等案件,須檢附抵押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五、 損害賠償事件:須檢附權利損害證明(如行車執照等證明權利所有權之證件)。

    六、 債務求償事件:須檢附債權證明(如票據、契約書、會單等)。

    七、 車禍事件: 1、車禍致心神喪失之情事,須有監護人始得聲請或進行調解。 2、須檢附車輛行照、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及印章、車禍現場草圖、交通事故證明書、診斷書暨醫療明細表(收據)。 3、有投保任意汽車責任險,務須請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強制汽車責任險則亦請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將有助於調解成立。

    八、繼承事件(含車禍死亡事件):須檢附所有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須申請民國八十六年以前之手抄寫戶籍謄本)。

    九、偵查或訴訟中事件:須檢附傳票或相關文件,並詳載案號於聲請調解書。 核定後之調解案件,該事件依規定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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