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告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高雄市農田受災救助」
有關辦理農田受災救助說明如下:
(一)田遭受水災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
(二)上開農田以「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都市土地劃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國家公園土地為依有關法令勘定現供農作使之土地」為限,且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受災救助。
(三)由農田之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戶申請。
本次農田受災救助項目及額度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救助:
(一)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0.05公頃以上;其流失每公頃發給新臺幣10萬元,埋沒每公頃發給新臺幣5萬元。
(二)農田受災救助金計算方式以0.01公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受理期限:自本(113)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止,假日(11月16、17、23、24日)不受理。
受理申請單位:受災農田所在地區公所。
申報時應檢附文件: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合法使用土地證明、存摺影本、身分證及印章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