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受理被害者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以及名譽回復證書申請案。
惟常有民眾對於該法人及其所辦業務認識不足,疑為詐騙,致業務推展困難。
為加深需求民眾對該法人辦理業務之認識,檢附該法人業務簡介及申請須知提供大眾參閱,俾利獲知正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