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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30 08:20

    農業發展條例 第38條之1: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可參考「土地所有權狀」標示「地目」為田、旱、林、原、牧、養、池、水、溜、溝之一者,認屬原為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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