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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25 15:51

    相關說明及注意事項:

    •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非人為因素之天然災害等)。
    • 範圍:
      • 非都市土地下各分區之林業、養殖、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農牧、暫未編定等用地。
      • 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需檢附分區證明)。

    申請書:

    • 若有多筆地申請無法完全填入申請書,可以另附表(件)條列,並於申請書上註明。(地段、地號、面積、使用分區、所有權等申請書上之資訊皆需列出)
    • 代理人請檢附身分證。
    • 申請書地址請填列戶籍地址,如有聯絡地址另列。

    檢核附件:

    • 如有農業設施,應依法申請核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情形,可檢附下列文件:
      • 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 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 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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