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高雄市燕巢區「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請事宜。
依據:農業部113年6月18日農糧字第1131109018號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係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因蜜源缺乏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救助項目為: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每群為450元。
二、申請期限:自113年6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受理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假日照常受理。
三、申請地點:本所2樓農業課。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申請時應攜帶之文件及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人及代理人印章。
(三)燕巢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非燕巢區農會帳戶需自負轉帳費用。
(四)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其放置地點需有效期限內。
(五)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六、申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民請於申請期間向本所提出申請受災證明書,並於取得受災證明書後15日內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七、注意事項:
(一)受災戶請儘量保持受災現況或自行拍照存證,以利勘查災害受損率。
(二)申請之土地及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未檢附合法核准證明文件不予申請。
(三)受災農民申報災害,應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四)申請之每筆土地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毗鄰土地合計達0.01公頃亦可,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空地、農舍等建物,或非救助項目者,應覈實予以扣除。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六)土地位於河川公地者,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種植許可書,救助作物需無違反許可書所登載種植標的。
(七)林業用地、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之土地或經查定為宜林地、加強保育地,如於該等土地種植農作物,依揭規定己屬山坡地超限利用行為,倘發生天然災害,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予救助。
(八)原深水段、尖山段、面前埔段及湖子內段等已全部或部分完成地籍重測土地,請配合提供換發後之新土地權狀影本或最近1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九)其他事項依本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