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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06 15:54

    (一)申請資格: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3)因配偶惡意遺棄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4)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5)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6)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7)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應備文件:(先洽里幹事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2)戶籍謄本(二代直系血親、除戶謄本)。

    (3)全戶應計人口最近一年所得、財產、稅籍、資料。

    (4)申請人或扶助對象之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倘您有任何問題,可與社會課承辦人戴小姐聯繫,電話:616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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