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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06 15:52

    (一)申請對象: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二)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證明、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3)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倘您有任何問題,可與社會課承辦人戴小姐聯繫,電話:616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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