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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單親家庭緊急生活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06 15:41

    服務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立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執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罹患嚴重傷、病,需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二)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二、單親家庭之認定依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規定,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力義務為限。 (二)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領。 (三)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力義務為 限。 (四)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五)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 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份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單身收養子女。 貳、福利內容: 按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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