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子女教育補助:
經本所審查符合弱勢單親家庭資格之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教育補助每月核撥2073元。
(二)十八歲以上未婚子女教育補助:
依據「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4條規定,申請十八歲以上未婚子女教育補助者,自106年8月1日起應優先申請中央機關相關教育補助(向就讀學校提出弱勢家庭教育補助),每學年二學期(3月、9月提出申請),每學期最 高補助7000元。倘您有任何問題,可逕洽社會課承辦人戴小姐,電話 616141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