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需提出申請人印章、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戶內人口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家庭隱私資料,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非個案有特殊情形,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以外,其他申請人仍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