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
4.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二、福利內容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
2.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
三、應備文件
1.全家戶籍謄本(含84年以前結婚者需附手抄謄本,包括結婚記事及所有子女數)。
2.申請人私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檢具上述相關證件,向里幹事提出申請,如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而委託家屬代為辦理者,受委託人需檢附身分證、印章。
倘您有任何問題,可洽社會課承辦人,電話:616141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