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減免地價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
2.土地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都市土地:
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
經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都市土地: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
等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申請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三、申請地點:土地
四、應備文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1)申請書。
(2)申請人及農地所有人1個月內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1個月內戶籍謄本。
(3)申請土地及耕作農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各1份(農地需0.05公頃以上)。
(4) 都市計畫內土地須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5)申請土地有建物者,65年6月1日以前建物檢附其「稅籍證明」或「水、電裝錶證明」或
相關證明文件,65年6月1日以後建物檢附其「使用執照」影本,用途不能登記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