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
(一)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
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土地為分別共有者,每一位申請之共有人視為一筆土地,依照上列方式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