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填寫申請書一份,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第一類或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五)農地上如有資材室、農路或其他農業設施,應依法申請核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代理身分證影本。
申請書表及申請注意事項可由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