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農地上設置資材室或其他農業設施,須填寫「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三份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應繳規費為每項設施二百元。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四、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配置圖應包含「設置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並標示長、寬、高尺寸」。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特定案件須依通知檢附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可由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