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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常見問答

    農地依法律規定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不可以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1 11:48

    農地依法律規定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然繼續耕作,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規定者,可以填寫「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申請農用證明。申請方式和應繳規費與一般農地相同。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表可由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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