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理揭弊單位,依權責劃分如下:
1. 政風室: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包庇他人犯罪。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第3條第3款)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反滲透法(第3條第7款第3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犯罪、處以罰鍰或應付懲戒之行為。
2. 秘書室:政府採購法有關程序疑議(第3條第5款)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職安法等勞動法規違法(第3條第7款第8目)。
3. 民政課 妨害投票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等選舉或投票相關違法(第3條第7款第3目)廢棄物等環境保護法規違法(第3條第7款第6目)傳染病防治等衛生福利法規違法(第3條第7款第7目)
4. 農業課: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第7款第6目)
5. 社會課:老人福利法、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相關違法(第3條第7款第10目)
6. 經建課:工程採購非涉貪瀆之相關疑議(第3條第7款第6目)
7. 人事室: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職場性別案件(第3條第7款第9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