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民眾若未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改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將喪失原住民身分為確保當事人程序權益,並為避免民眾誤解,本案有關懶人包資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