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因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宣導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9-16 08:32 聯絡人:郭佳亭 分機:y106ting@kcg.gov.tw

    一、有關本(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本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

    二、
    (一)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四)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

    發布日期:115-09-16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