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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之工作權益不得提供特定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1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1-05 16:20 聯絡人:鄭淑婷 分機:bear7905@kcg.gov.tw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第98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發布日期:1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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