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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政訊息

    切勿從事露天燃燒行為以免觸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8-27 18:27 聯絡人:邱 聯絡分機:meade@kcg.gov.tw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請民眾注意,如果發現有露天燃燒行為,將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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