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助對象 :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
貳、補助規定 :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三十日以上未著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商而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五日內之 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五)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者。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 者。
(七)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 達不勘居住者。 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室為限;第四款及第七款住屋,並以申請人於災害前已設籍者為限。
參、應備文件 :
(一)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區公所提供)。
(二)戶籍謄本(淹水、土石流救助可使用戶口名簿)。
(三)受災相片 1.安遷救助及住屋毀損救助:檢附住屋現況相片。 2.淹水救助:由室內樓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 3.住屋土石流救助:由室內樓地板量起並自室內、外拍攝掩埋高度或面積並標示門牌 號。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或共同委任書(死亡、失蹤救助者需檢附) 。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住屋淹水及土石流救助,雖未設籍但實際居住者需檢附)。
(七)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重傷救助檢附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死亡救助檢附死 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證明書、失蹤救助檢附警察機關登記協尋證明等) 。
肆、如何申請:
備齊相關文件後向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倘您有任何問題,可與社會課承辦人陳小姐聯繫,電話:6161411-178
備註: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所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